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power dispatching
and communication center
GB/T
50980-2014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980-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3月31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完成报批稿。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专业用房布置、土建工艺配合要求、系统配置要求、节能减排。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建议寄送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地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天丰路1号,邮政编码:51066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夏文波
张斌 阮延平 王敏玲 陈辉煌 史作纲 杨鹏 杜雪莉 吴劲松 张岚 李舒涛 黄偲 储真荣 田朝辉 杜鹃 利韶聪 黄盛 孙浩 陈志坚 赵德宁
荆鹏飞
主要审查人:王汝林 李顺 洪军 熊煌 刘宗旬 赵溪 温柏坚 黄剑眉 孙成 赵春华 王权山 杨玉瑞
周崇泉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GB/T
50980-2014,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3月31日以第359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试验取得了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中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条文说明
3.3 调度大厅
3.3.2 调度大屏即共享视觉显示屏。
3.3.5 根据人机工程学,有效视角是显示系统影响人的视觉效果的重要因素。
4.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4.5 本条规定了温度、湿度应符合的要求。5.1 综合部分
5.1.1
本条规定了不间断电源应符合的要求。
7
N+X配置方式即N+X冗余,不间断电源系统满足基本需求外,增加了X个单元、X个模块或X个路径。任何X个单元、模块或路径的故障或维护不会导致系统运行中断(X=1~N)。M(1+1)配置方式即不间断电源“1+1”并联冗余供电模式,系统配置两台相同型号和相同容量的不间断电源单机,通过各种并机方式,将两台不间断电源的输出直接并联而形成并联冗余供电系统。不间断电源“1+1”冗余并机系统仅仅解决了提高不间断电源系统本身的MTBF,即降低不间断电源供电系统由于不间断电源自身原因的故障率,但并没有解决由于不间断电源冗余并机系统的输入、输出配置发生的问题,如配电柜故障、断路开关跳闸、保险丝烧毁、蓄电池早期失效和电力传输电缆故障等原因,也不能完全解决不间断电源供电系统的可维护性问题。相对于单机系统,“1+1”系统的可靠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这种供电系统仍然有不少缺陷。2(N+1)配置方式即不间断电源双系统冗余模式,双系统冗余系统由两个并联冗余不间断电源系统构成。理想情况下,可以采用单独的配电盘,甚至单独的市电和发电机系统为这些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该设计方案的建造成本较高,主要用于保护其关键负载。
5.1.2
本条规定了通信直流电源应符合的要求。
4 单母线与双母线的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方式相比,双母线更加合理和安全可靠。
5
蓄电池配置容量取决于交流供电的可靠性及停电后的恢复时间。对有人值守的通信站,蓄电池配置容量应在满负载状态下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1h~3h。设计按满负载配置,实际使用容量均控制在50%~70%,即使二路交流都停供,蓄电池维持供电的时间可以达到2h~6h以上。对无人值守的通信站,如只有一路交流输入,且可靠性较差,并考虑交通路况及故障恢复时间等因素,蓄电池容量应按在满负载状态下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8h~12h配置,实际可维持供电的时间可达到16h~24h以上。
5.1.3
本条规定了工艺布线应符合的要求。
1
通信机房划分为传输区、交换区、配线区等,自动化信息机房划分为网络区、存储区、服务器区等,不同分区对布线的要求也不相同,机房弱电布线应充分考虑各区域的布线需求,以及不同区域之间的联系。
3
要求专业机房之间互联线缆按照远景规划需求一次性敷设到位,在进行工艺布线设计时,充分考虑系统近期和远期的需要与发展,避免机房投运后频繁增敷线缆、改扩建造成的业务系统中断和资金浪费。
5.1.4
集中监控系统是各专业机房设备实现对中心机房不间断电源设备、空调设备、状态环境、市电供应等进行实时监控和智能化管理,是机房设备运行的基础支撑。集中监控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并掌握动力环境运行过程中各类异常状况,避免造成对机房内关键运行设备造成危害,并能够减少值班运维人员的工作强度,优化管理模式,实现保障机房良好运行、降低运行维护成本的目标。
5.2.1 调度技术支持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应设置电力调度技术支持系统,应与建筑本体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并应保障调度生产业务不中断;
2
调度技术支持系统设计应根据所辖电网的运行特点和应用需求,提出技术支持系统的总体功能要求;
3
对于设置在备用调度中心的技术支持系统,其功能规划应根据其风险评估和备用调度中心的定位合理确定技术支持系统需要实现的功能,通信通道应相对于主调独立,应确保备调中心在其特定条件下能够承担主调度中心的职责;
4
调度技术支持系统应与现有厂站端调度技术支持系统接口、协议兼容,调度技术支持系统调度端应考虑系统互联的软硬件接口,系统的互联应遵照国家有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的要求执行;
5
电力调度技术支持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T 5003的有关规定。
5.2.2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应设置通信系统。通信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通信系统应与建筑本体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2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应设置传输网、业务网和支撑网等通信系统及其专用供电电源系统,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应为本级电力通信网的核心节点;
3
通信系统应满足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调度自动化、调度电话、信息化等各类业务所需要的通信通道,并应确保信息的不间断传输;
4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应有2条独立的公用电信光缆接入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行政通信交换机;
5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应通过不少于3条独立的光缆接入通信网络,光缆应通过两个独立不同的方向、不同的竖井进入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6
通信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系统通信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2 专业系统部分
5.2.1
调度技术支持系统设计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从电网特点和运行实际出发,采用经济实用且符合可靠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1
调度技术支持系统与建筑本体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是指新建或搬迁调度技术支持系统,在建筑本体投运时,调度技术支持系统已新建或搬迁完成。
2
调度技术支持系统设计应根据所辖电网的运行特点和应用需求,提出技术支持系统的总体功能要求。根据工程实际,有选择的实现数据采集和监视控制/能量管理(SCADA/EMS)、调度员培训模拟(DTS)、电能量计量(TMR)、电网安全稳定监视和预警(WAMS)、水电及新能源监测、在线安全稳定分析和预警、调度运行辅助分析与决策、调度计划、调度管理、保护管理、雷电监测、电力系统辅助监测、气象信息等方面的功能。
4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调度端调度技术支持系统,应与现有厂站端调度技术支持系统接口、协议兼容,应用中要协调统一。调度技术支持系统调度端应考虑与其他系统互联的软硬件接口,与其他系统的互联应遵照国家有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的要求执行。
5.2.2
本条规定了通信系统的设置要求。
2
电力通信传输网是指用于电力系统通信需求中收集、交换、传输数据的网络,是电力通信网的基础,其规划和建设在整个网络发展中十分重要。电力通信业务网是指为电力通信用户提供一种或数种业务的网络。电力通信支撑网是指利用电力通信网络的部分设施和资源组成的,相对于电力通信网中的业务网和传输网的网络。支撑网对业务网和传输网的正常、高效、安全、可靠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开通起到支撑和保障作用。
6.1.1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选址的确定应在满足生产安全、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卫生、绿化、日照和施工等条件下,力求紧凑合理,节约用地。
6.1.2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设计应综合分析所在地的气候特征和节能基本方法,应对建筑群体和单体、建筑朝向、间距、太阳辐射、风向以及外部空间环境进行研究,降低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能耗。
6.1.3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建筑布局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6.2.1
各工艺机房宜集中布置;室内温度、湿度参数相同或相近的房间,宜相邻布置。
6.2.2
工艺机房应与不间断电源室、通信直流电源室、空调机房就近布置。
6.2.3
PUE值应纳入工艺机房集中运行监控系统中,工艺机房总耗能的测量点应选择在低压配电主电缆总市电柜处,负荷应包括工艺机房设备负荷、制冷及通风负荷、照明负荷、消防负荷;当制冷系统与大楼共用,应将工艺机房所用能耗分离出来计入总负荷中。PUE值不宜大于2.0。
条文说明
6.2 专业用房布局节能要求
6.2.2
工艺机房应与不间断电源室、通信直流电源室、空调机房就近布置的目的为减少低压直流馈线等距离,降低能耗和节约线材。
6.2.3 能耗有效值(PUE,power
usage
effectiveness),为工艺机房所消耗的所有能源与设备负载使用的能源之比。其中,工艺机房所消耗的所有能源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等功能区在内全部设备能耗,为设备负载、UPS自身负载、照明、暖通、其他市电设备、线路损耗等能耗之和。
6.4.1 空气调节系统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工艺机房等级标准、建设规模、建筑条件、机房设备的使用特点和所在地区的气象条件等,并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大型工艺机房宜采用集中供应冷冻水的空气调节系统。北方地区采用冷水机组作为冷源时,冬季可利用室外冷却塔及热交换器对空调冷冻水进行降温;空气调节系统可采用电制冷与自然冷却相结合的方式;
3
当工艺机房设计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
6.4.2 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空调上送风的工艺机房,宜在工艺机房上部增加通风机;当采用风道送风方式时,并可直接进入设备机柜进行热交换,风道、送风口的尺寸规格应根据设备散热量大小计算确定;
2
空调送风距离不宜超过15m;当空调送风距离大于15m时,应在机房两侧布置空调室内机,并应从工艺机房两侧送风。
条文说明
6.4 空气调节系统节能要求
6.4.2 本条规定了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的要求。
1
采用空调上送风的工艺机房,宜在工艺机房上部增加通风机,通过强气流循环等措施改善机房的气流组织,使冷气流在工艺机房中均匀分布。
2
空调送风距离不宜超过15m,以确保空调机组送风尾端的送风压力及风量、冷量恒定。
6.5.1 不间断电源及直流电源等电源设备宜设置在负荷中心,并应合理选择线路路径,降低线路损耗。
6.5.2 不间断电源供电宜选择配置谐波抑制系统;谐波电流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有关规定的要求。当交流供电系统内总谐波电流含量大于10%时应配置滤波器。
6.7.1 应对专业用房动力环境和设备进行实时集中监视。
6.7.2
配置多套机房空调的专业用房宜在专业用房内增加温度、湿度采样点,宜动态检测专业用房内的热场分布,并宜实现空调的“自适应群控”、“层叠运行”管理。
条文说明
6.7 监控节能要求
6.7.1
配置监控系统便于及时发现供电、环境、设备的异常,及时采取措施,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防止能量损耗以及重要设备的损坏。
6.7.2
结合专业用房内热场的分布和变化,借助监控系统将专业用房内各自独立运行的机房空调统一管理,降低能耗。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