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Classification for burning behavior of building
materials and products
GB
8624-2012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13年10月01日
本标准第4章、第5章和6.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与GB8624-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前言、引言以及部分术语的定义,删除了符号与缩写;
——修改了燃烧性能等级的划分和分级判据(见第4、5章,2006版第4、10、11章);
——增加了建筑用制品的燃烧性能分级(见5.2);
——删除了试验方法、试验原理和试样制备、分级试验数量、建筑制品(除铺地材料以外)的试验、铺地材料试验、本分级的应用范围(见2006版第5、6、7、8、9、13章);
——修改了燃烧性能等级标识,以及附加信息和标识(见第6章、附录B,2006版第4、12章);
——删除原附录A、附录B、附录C的内容,补充了新附录A、附录B、附录C的内容。
本标准参考了EN 13501-1:2007《建筑制品和构建的火灾分级 第1部分:用对火反应试验数据的分级》。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火材料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7)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研究所、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拜耳材料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阿乐斯绝热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亚罗弗保温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阿姆斯壮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华美化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晶雪冷冻设备有限公司、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法宁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风、赵成刚、卢国建、曾绪斌、邓小兵、刘松林、刘武强、刘海波、马道贞、陈志林。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8624-1988、GB8624-1997、GB8624-2006。
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见表1。
表1 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
5.1.1 平板状建筑材料
平板状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分级判据见表2。表中满足A1、A2级即为A级,满足B级、C级即为B1级,满足D级、E级即为B2级。
对墙面保温泡沫塑料,除符合表2规定外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B1级氧指数值OI≥30%;B2级氧指数值OI≥26%。试验依据标准为 GB/T 2406.2。
表2 平板状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分级判据
5.1.2 铺地材料
铺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分级判据见表3。表中满足A1、A2级即为A级,满足B级、C级即为B1级,满足D级、E级即为B2级。
表3 铺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分级判据
5.1.3 管状绝热材料
管状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分级判据见表4。表中满足A1、A2级即为A级,满足B级、C级即为B1级,满足D级、E级即为B2级。
当管状绝热材料的外径大于300mm时,其燃烧性能等级和分级判据按表2的规定。
表4 管状绝热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和分级判据
5.2.1 建筑用制品分为四大类:
——窗帘幕布、家居制品装饰用织物;
——电线电缆套管、电器设备外壳及附件;
——电器、家具制品用泡沫塑料;
——软质家具和硬质家具。
5.2.2
窗帘幕布、家居制品装饰用织物等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分级判据见表5。耐洗涤织物在进行燃烧性能试验前,应按GB/T
17596的规定对试样进行之少5次洗涤。
表5 窗帘幕布、家具制品装饰用织物燃烧性能等级和分级判据
5.2.3 电线电缆套管、电器设备外壳及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分级判据见表6。
表6 电线电缆套管、电器设备外壳及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分级判据
5.2.4 电器、家具制品用泡沫塑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分级判据见表7。
表7 电器、家具制品用泡沫塑料燃烧性能等级和分级判据
5.2.5 软质家具和硬质家具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分级判据见表8。
表8 软质家具和硬质家具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分级判据
A.1 适用范围
A.2 仪器和设备
A.3 试样
A.4
试验
A.5 试验结果
A.2.1 概述
试验设备为开放式量热计,主要由样品支架、排烟系统、点火源、测试系统等组成。试验样品放置于样品支架上,样品支架位于集烟罩下方中心,如图A.1所示。
说明:
A——集烟罩;E——样品支架;
B——集烟罩裙板;F——硅酸钙板或纤维水泥板;
C——床垫;G——可升降支撑平台。
D——床托;
图A.1 试样位置
A.2.2 样品支架
A.2.2.1 样品支架用于支撑试样,表面应平整,没有毛刺。样品支架由40mm宽的角钢焊接而成,其外部尺寸不能超出试样边缘5mm。样品支架除两个横档外应完全敞开,每个横档宽25mm,位于长度方向1/3处。若放置的试样下垂高度超过19mm,应增加横档数量来阻止样品下垂。
A.2.2.2 样品支架高115mm,其高度可调节,以便燃烧器距离样品支架支撑面的距离不小于25mm。
A.2.2.3 样品支架支撑在硅酸钙板或纤维水泥板上,板的厚度13mm,长度和宽度均大于试样尺寸200mm,且表面清洁无可燃物残留。若有必要,可在样品支架下方放置可升降支撑平台。
A.2.3 排烟系统
排烟系统由集烟罩及排烟管道构成,用于吸收床垫燃烧产生的全部烟气。排烟管道中安装有气体取样管、热电偶、差压变送器及烟气测试系统等。
A.2.4 点火源
A.2.4.1 概要
点火源包括两个T形燃烧器,见图A.2和图A.3。其中一个T形燃烧器在床垫的顶面施加火焰(水平燃烧器),另一个T形燃烧器在床垫的侧面施加火焰(垂直燃烧器)。燃烧器由不锈钢管构成,钢管的直径12.7mm,壁厚0.89mm。每个燃烧器均可调节与试样表面之间的距离。燃气为纯度95%以上的丙烷气。
说明:
A——17个孔平均分布在135mm长钢管上,水平向上5°;
B——不锈钢管;
C——90°T形连接;
D——燃烧器两端密封。
图A.2 水平燃烧器
说明:
A——14个孔平均分布在110mm长钢管上,水平向上5°;
B——不锈钢管;
C——90°T形连接;
D——燃烧器两端密封。
图A.3 垂直燃烧器
A.2.4.2 水平燃烧器
水平燃烧器的T形头长305mm,末端封闭。T形头的每一端开17个孔,从燃烧器T形头的中间8.5mm的位置开始平均分布在135mm长的钢管上,孔间距8.5mm。孔的直径为1.45mm~1.53mm。孔的方向为水平向上5°,见图A.2。
A.2.4.3
垂直燃烧器
垂直燃烧器的T形头与水平燃烧器类似,其总长度为254mm。T形头的每一端开14个孔,从燃烧器T形头的中间8.5mm的位置开始平均地分布在110mm长的钢管上,孔间距8.5mm。孔的直径为1.45mm~1.53mm。孔的方向为水平向上5°,见图A.3。
A.2.4.4
长明火点火器
每个T形燃烧器头部有一个长明火点火器,点火器为一支3mm的铜管,独立供燃气。点火端设置在距离T形头中央10mm的范围内。点火器火焰大小可调节,应避免在试验开始前直接作用于试样。
试验完成后,记录样品的热释放速率峰值和点火开始最初10min内的总热释放量。
a) 侧视图
b) 俯视图
图A.4 水平燃烧器和垂直燃烧器位置
B.1.1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附加信息包括产烟特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和烟气毒性等级。
B.1.2 A2级、B级和C级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给出以下附加信息:
——产烟特性等级;
——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铺地材料除外);
——烟气毒性等级。
B.1.3 D级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给出以下附加信息:
——产烟特性等级;
——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
B.1.4 产烟特性等级按GB/T
20284或GB/T 11785试验所获得的数据确定,见表B.1。
B.1.5 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通过观察GB/T
20284试验中燃烧滴落物/微粒确定,见表B.2。
B.1.6 烟气毒性等级按GB/T
20285试验所获得的数据确定,见表B.3。
表B.1 产烟特性等级和分级判据
表B.2 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和分级判据
表B.3 烟气毒性等级和分级判据
当按照B.1规定需要显示附加信息时,燃烧性能等级标识为:
示例:GB 8624 B1(B-s1,d0,t1),表示属于难燃B1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细化分级为B级,产烟特性等级为s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烟气毒性等级为t1级。
C.1 建筑材料及制品的实际应用
试验安装由建筑材料及制品的最终应用状态确定,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与实际应用状态相关,应根据制品的最终应用条件,确定试验的基材及安装方式。试验应选用标准基材,当采用实际使用或代表其实际使用的非标准基材时,应明确应用范围,即试验结果仅限于制品在实际应用中采用相同的基材。对于粘结于基材的制品,试验结果的应用由粘结方式来确定,粘帖方式和粘结剂的属性、用量等由试验委托单位提供。
C.2
试样厚度
对于在实际应用中有多种不同厚度的制品,当密度等可能影响燃烧性能的参数不变时,若最大厚度和最小厚度制品燃烧性能等级相同,则认为在中间厚度的制品也满足该燃烧性能等级,否则,应对每一厚度的制品进行判定。
C.3
特别说明
对于以下材料:混凝土、矿物棉、玻璃纤维、石灰、金属(铁、钢、铜)、石膏、无有机混合物的灰泥、硅酸钙材料、天然石材、石板、玻璃、陶瓷,任何一种材料含有的均匀分散的有机物含量不超过1%(质量和体积),可不通过试验即认为满足A1级的要求。对于由以上一种或多种材料分层复合的材料或制品,当胶水含量不超过0.1%(质量和体积)时,认为该制品满足A1级的要求。